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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试行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4-15 】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评选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专科学历在校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为学院和谐校园创建和校风建设积极贡献力量,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2.有明确学习目的,正确的学习态度,积极参加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活动,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有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

4.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前1/2者(有一门非主干课程不及格也可参评);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综合测评量化管理成绩、学习成绩年平均在全班学生总排名可适度放宽;

①参加学校以上(含学校)级别的各类专业竞赛(含技能)获奖者。

②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学院(含学院)以上奖励者。

③在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等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④协助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并取得一定成果,经项目主持教师提议者。

⑤在文体活动中,参加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比赛并获得名次者。

⑥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公益活动、教学服务等方面有特殊成绩者。

⑦学生干部成绩突出,为教师、同学所公认者。

6.对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

(二)评奖办法

1.评奖内容由两部分组成:即专业知识能力成绩与其他量化管理成绩两方面。(其中专业知识能力成绩占60%,其他量化管理成绩占40%)

(1)专业学习及能力方面的评定,按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各科学习成绩(学分绩点)之和,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列名次。

(2)其他量化管理成绩方面的评定,按学生全年个人量化管理综合测评排名计分(本学年度第一、二学期名次相加,不包括专业学习成绩),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名次。

2.计算方法为:专业学习名次数×60%+其他量化管理成绩名次×40%排名数,分值少者列前。

(三)评选时间

原则上第一、二学年各评选一次(在新学年开学后结合总结评比同时进行)。

(四)评选程序

1.以教学系为单位,在学年总结评比的基础上,主要参照综合量化管理成绩,按系部学生人数30%左右的指标比例,进行班级民主推荐。

2.召开系务会,听取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意见,参照学生推荐结果,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将获奖人员及奖金数额在系内公示后,将研究的获奖人员材料报团委学生处审核。

3.团委学生处负责审查、核实无误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

4.团委学生处监督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考试考查课程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6.同一学年度内,奖学金不能兼得。

7.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受到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个人,其成员将降低一个档次参加奖学金评选;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班级、宿舍,其主要班干部、宿舍成员取消本年度参评资格。

8.学生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国家法律,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金额及所占比例。

1.等级与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2.比例:总受奖面为学生总数的30%左右,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励比例原则上为:一等占5%、二等占10%、三等占15%。

(六)在具体分配名额时将依据下列原则:

1.原则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在三个受奖等级中,每班各等奖不少于1人次。

2.各系所分配奖学金总额与受奖指标和系学生总数的比值,原则上不超过学院规定的人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