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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2015-04-10 00:00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中央《条例》)和《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推进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政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改、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各类资金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六条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套取预算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追加,因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追加的,按程序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提前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经费。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内差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调整。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各部门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加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对工程采购支出,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以及单件价格超过5万元的支出,全部实行直接支付。加强公务报销结算管理,对纳入强制消费目录的办公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以外的其他公务支出项目,要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

第十条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每个财务独立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金,不得公款私存。完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制度和年检制度,严格控制银行账户开设。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账户一律撤销,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十一条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方式向社会购买。坚持规范操作,完善购买程序,确保社会力量公正参与竞争,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严防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增机构的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现行财务和会计准则,完善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的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新增资产实行配置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办法,明确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完善资产处置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和流程,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合理、节约、有效使用。根据各地实际,鼓励建立政府公物仓,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促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六条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全市各级干部出差,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乘坐轮船不得乘坐一等舱,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县级及以下干部出差乘坐火车硬席或动车(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为三等舱,乘坐飞机为经济舱。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不得住套间。

差旅人员应在住宿宾馆或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第十九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要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主要供应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潍坊市内人员一律不上酒。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党政机关要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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